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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2-12 19:18    文字:【】【】【

  首页〈开丰娱乐平台广告是由明确的广告主在付费的基础上,采用非人际的传播形式对观念、商品及劳务进行介绍、宣传的活动。

  现代广告:即是指一种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通过传播媒介将经过科学提炼和艺术加工的特定信息传达给目标受众,以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为目的的、公开的、非面对面的信息传播活动。

  按诉求方式: 广告诉求,即广告采用什么样的表现方式来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并采取购买行动。

  感性诉求广告主要是指广告采取感性的说服方法,向消费者诉诸于情,使其对所广告的产品产生好的感情与态度。感性诉求强调广告的人性化因素,以引导消费者产生强烈的感情,着重于建立强劲的品牌形象和温馨的感觉等。

  理性诉求广告主要指广告采取理性的说服方法,有理有据地直接论证产品的优点和长处,让消费者自己判断。

  在二战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优质的产品肯定会热销。正如认为的那样,那时的产品的确大多数是全新的或者独特的。但随着二战的结束,美国的经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产品激增的局面,产品竞争变得十分激烈,可选性的急增使得营销者必须努力使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品牌区别开来。

  罗素·瑞夫斯(rosser reeves科学派的传人)认为,只有当广告能指出产品的独特之处时才能行之有效,即应在传达内容时发现和发展自己的独特销售主题,并通过足量的重复将其传递给受众。瑞夫斯描述USP具有三部分的特点:

  ① 必须包含特定的商品效用。即每一个广告都要对消费者提出一个说辞,给予消费者一个明确的利益承诺。

  ① 实效的广告必须针对消费者。广告的实效来自于广告主张对消费者的针对性,而不是广告主和广告人的自我陶醉,炫耀。

  ② 实效的广告必须针对消费者提出一个独特的销售主张,即独特的“卖点”。此主张必须对消费者明示商品给予他的“特殊的实益”。

  ③ 实效广告提出的销售主张必须是具有独特性的,即竞争对手无法也不可能提出的,或者从没提出的。

  ④ 实效广告销售主张的独特个性既可以是商品的独特性,品牌的独特性或者相关请求的独特性,也可以是非广告方面的主张。

  USP理论的实效性和实质也在它的功能上得到进一步的体现,USP具有如下主要的功能:

  所谓的广告定位属于心理接受范畴的概念,是指广告主通过广告活动,使企业或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确定位置的一种方法。

  所谓实体定位就是从产品的功效、品质、市场、价格等方面,突出该产品在广告宣传中的新价值,强调本品牌与同类产品的不同之处以及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更大利益。这是一种差异化的策略,以此确定本产品的独特的市场位置。

  功效定位,这是指从产品的功能这一角度,在广告中突出广告产品的特异功效,使该品牌产品与同类产品有明显的区别,以增强竞争力。广告功效定位是以同类产品的定位为基准,选择有别于同类产品的优异性能为宣传重点。

  所谓品质定位,是强调产品具有的良好品质,使消费者对本产品感到安全与放心,增强了产品的吸引力。

  价格定位,就是把自己的产品价格定位于一个适当的范围或位置上,以使该品牌产品的价格与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较而更具有竞争实力,从而在市场上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市场定位就是指把市场细分的策略运用于广告活动,将产品定位在最有利的市场位置上,并把它作为广告宣传的主题和创意。

  反类别定位 又称为“是非定位”。它是指当本产品在自己应属的某一类别中难以打开市场,利用广告宣传使产品概念“跳出”这一类别,借以在竞争中占有新的位置。

  所谓逆向定位,是利用有较高知名度的竞争对手的声誉来引起消费者对自己的关注、同情和支持,以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广告定位策略。

  消费观念就是针对消费者的价值判断来进行的定位,它从根本上促动或诱导消费者从固有观念转向一种新的观念,从而促成消费者产生购买动机的重要因素。

  对抗竞争定位,即企业不服输,与强者对着干,以此显示自己的实力、地位和决心,并力争取得与强者一样的甚至超过强者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对广告创意真实性原则的要求除了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注意把握广告情节设置及表现方面的真实性,这并不是要求广告创意的所有场景和场面都必须是绝对真实的,创意允许适当的夸张和想象的成分。

  所谓实效性,就是能带来现实的广告效果,能给广告主带来实际的收益,广告商是为广告主服务的,广告主出资购买广告商的劳动,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劳动交换行为,等价交换的结果应该是广告主得到百分之百的为了促销而不是别的目的。 实效性应当是广告创意的最高原则,它是广告所产生的根本原因,它也是广告之所以存在和蓬勃发展的唯一理由,它更是检验广告优劣的重要标准。

  广告创意是广告诸要素中最有魅力的部分,作为一种原创性的劳动,广告创意最终的劳动成果应该具有独创性、独特性。或者是创意思想的独特,或者是表现手法的独特,或者是传播方式的独特,或者是销售主题的独特。总之,必须要有一个个性鲜明、与众不同的主意。

  广告创意是一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发挥人类最伟大的天赋——想象力,用最大胆、最异想天开的手法去创造奇迹。然而,这种想象力和创造力又不是无节制的、荒谬的,它还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掌握一定的分寸,这就是广告创意的合理性原则。

  头脑风暴法(brain storming),又称智力激励法、BS法,是由美国BBDO广告公司总经理A.E奥斯本于1939年首次提出、1953年正式发表的一种激发创造性思维的方法。

  头脑风暴法采取会议的形式,让所有参加者在自由愉快、畅所欲言的气氛中,相互陈述、提问和追问,自由交换想法或点子,不断地进行思想碰撞,激发与会者创意及灵感,以产生更多创意的方法。一般员工、管理者、监督人员、高层领导都可以参与,目标是培养参加人员的创造性能力,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思维,以得到创造性的构想。

  20世界60年代,美国广告大师詹姆斯·韦伯·扬提出了创意五阶段理论。具体过程如下:

  广告创意者的工作首先从收集资料开始。优秀的创意是以缜密的调查和分析为基础的,创意者在这一阶段必须收集所有相关资料。一方面是你眼前的问题所需的资料,另外则是从平时你连续不断所累计储藏的一般知识资料。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在经过调查收集信息自阿里奥的基础上进行咀嚼、品味和消化。找出商品本身最吸引消费者的地方,发现能够打动消费者的主要之处,也就是广告诉求点。

  在这一阶段,会浮现出很多好创意,这些创意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应做好记录,以被筛选。

  在这一阶段,从诸多的构思中抽选出优秀的构思,最后确定一个最好的创意。这个创意要注意从几个方面加以考虑:所提出的创意与广告目标是否吻合;是否符合诉求对象及将要选用的媒体特点;与竞争商品的广告相比是否具有独特性。经过认真的研究审核后,再确定选用哪一个创意。

  比较是广告中常用的诉求手段,它通过将商品的价格、性能、品质、构成成份、包装、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来突出某种品牌的优点或特征。

  广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若确有过人之处,可以迅速打开市场,比较广告提供了便于消费者进行品牌选择的信息。

  比较广告常提及其竞争品牌的产品名称等信息,这相当于帮助竞争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在产品品质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劣势品牌更可能得到人们的同情;会给消费者以偏盖全、不客观 、不全面的印象。

  幽默引起受众对广告的注意,提高受众的广告接触率,促进受众对广告、品牌形成良好的态度,减少受众对情报信息的理解和记忆效果。

  广告策划不能仅就广告而广告,应该将广告放置于企业的定位及整个战略体系中考量,广告应当为品牌定位服务,将该品牌的定位贯彻于广告之中,并在广告中附加有力的广告语(定位概念)及相关信任状,以增加广告的效力。具体来说,广告主题的确定应以品牌定位为依据,广告主题与品牌定位统一并强化品牌定位,广告文案及表现是对广告主题的戏剧化展示,也是对品牌定位的强化与表现。

  现代意义上的广告代理制,是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实施广告宣传计划,广告媒体通过广告公司承揽广告发布业务,广告公司居于中间为广告主和广告媒体实现双向、全面代理业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广告代理制要求媒体不直接向企业承揽广告业务,而是通过广告代理公司这个“桥梁”来联系广告主和媒体,广告代理公司为广告主提供广告创意、制作、策划、购买等服务,并赚取佣金。

  代理制是广告经营业最显著的特征,以致“广告业”或“广告经营”可以看作是“广告代理业”(Advertising Agency)或“广告代理经营”的简称,即广告公司接受广告主委托代理提供各种广告服务业务。

  广告经营业的基本组织形态就是“广告公司”。因此,广告公司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是整个广告代理运营框架体系的核心。

  (2)广告代理制强调专业广告公司在广告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使其能超越不同媒介的特点,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3)广告代理制可以消除企业广告无整体计划、效益欠佳的种种弊端,帮助企业科学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广告资金,收到较好的广告效果;

  (4)广告代理制有助于企业摆脱“关系广告”、“家长意志广告”、“权力广告”、“摊派广告”等行为,有效消除广告业中的不正之风,使广告市场得到治理;

  广告代理制是广告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广告业成熟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广告代理制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品细分广告代理制,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媒体细分广告代理制。

  在商品细分代理制中,广告代理商不能同时接受两家相互竞争商品的客户,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广告代理商能将最好的创意提供给唯一的商品客户。

  在媒体细分代理制中,某客户或某商品由几家广告代理商分别提供不同的媒体服务,容易导致广告代理商只关心推销自己的媒体,而忽视整体营销活动。

  50年代初USP理论大行其道,要求向消费者说一个“独特的销售主张”,但到了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科技进步,各种替代品和仿制品不断涌现,寻找USP变得愈益困难.

  品牌形象论(Brand Image)是大卫·奥格威(David Ogilvy)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提出的创意观念。品牌形象论是广告创意策略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认为在产品功能利益点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奥格威的形象论认为消费者购买时看重的是实质与心理利益之和,而形象化的品牌就是带来品牌的心理利益。

  产品的个性是由许多因素混合而成的,多如包括产品的名称、包装、价格和广告的风格。广告活动所表现的广告作品必须保持一以贯之的形象风格。

  奥格威“往往是一个品牌的整体性格,而不是琐碎的产品差异决定了它在市场中的终极地位。”

  奥格威认为,从长远的观点看,广告必须去维护一个好的品牌,甚至应该以牺牲短期利益来获取品牌的长远利益。

  实质利益的需求→实质利益为主、心理利益为辅的需求→心理利益为主、实质利益为辅的需求→心理利益的需求。现代的消费者追求的是“实质利益+心理利益”。

  定义:“植入式广告”(Product Placement),是指 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融入影视或舞台产品中,构成了观众真实观看到或通过联想所感知到的情节的一部分。在观众关注的状态下将商品或品牌信息传递给观众,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目的的广告形式。

  植入广告早已在许多外国大片中被用得炉火纯青,但对于中国电影产业来说,植入广告还是一个急需思考的崭新课题从过往成功的植入广告看,它们大多都遵循了三个成功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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