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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5-10 14:02   

  获悉,7月27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包括市北区兴乐兴西仲一路超市、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市北区源香宏饭店等均被处以行政处罚,通告详情如下: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花椒籽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花椒籽火锅店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黄瓜是2023年4月12日从青岛典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3年4月12日进货19斤,单价为每斤3元,没有销售价,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这批黄瓜总共19斤,抽检买去6.26斤,剩余的12.74斤返还给供货商,无违法所得。市北区花椒籽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38号。

  市北区花椒籽火锅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近邻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近邻生鲜超市经营的被抽检批次的香蕉是2023年4月11日从市北区泽鹏惠民超市购进的。2023年4月11日进货26斤,单价4.6元每斤,该批次香蕉放置2天后,4月13日开始出售,抽检买去6.54斤,当天售出2.072千克,销售单价为13元每千克,总计售出26.94元,被抽检后,当事人对该批次香蕉进行下架处理,不再售卖,违法所得总计26.94元。市北区近邻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39号。

  市北区近邻生鲜超市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山东省青岛第十八中学)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山东省青岛第十八中学)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4月11日,我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山东省青岛第十八中学)采购的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茄子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山东省青岛第十八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食罚处字〔2023〕347号。

  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山东省青岛第十八中学)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胡耐海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胡耐海果蔬店3月13日生产共购进香蕉8kg。涉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35.1元。市北区胡耐海果蔬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1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72号。

  市北区胡耐海果蔬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台食工坊四方利群快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饮环节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台食工坊四方利群快餐店4月10日购进“黄瓜”2.5kg。涉案货值金额9元,无违法所得。市北区台食工坊四方利群快餐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73号。

  市北区台食工坊四方利群快餐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六、市北区安乐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

  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安乐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由本人签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从青岛一区胡胡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该批次尖椒。一共购入5.8斤,进货价格是4元/斤,共23.2元。4斤用于抽检,抽检的4斤按照6元/斤销售,剩余1.8斤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的单价是6元/斤,共销售1.8斤。货值总额为34.8元,违法所得为10.8元。市北区安乐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捌角(10.8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65号。

  市北区安乐生鲜超市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03月23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大连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大连路店2023年03月09日从淄博临淄大马种植专业合作社购入被抽检批次青尖椒5公斤。涉案货值金额43元元,违法所得23.64元。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大连路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58号。

  市北区乐之华生活超市大连路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3月14日销售“姜”10斤。涉案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55元。青岛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明示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71号。

  青岛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源香宏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源香宏饭店于2023年04月12日从市北区海富昌盛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螺2.5公斤,共花费87.5元。根据当事人供述,2.5公斤海螺全被抽检公司购买,没有剩余。故货值金额87.5元,无违法所得。市北区源香宏饭店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57号。

  市市北区源香宏饭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君艺涵食品配送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君艺涵食品配送中心4月13日采购“芒果”8斤。涉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0元。市北区君艺涵食品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明示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64号。

  市北区君艺涵食品配送中心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利群便利佳木斯二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利群便利佳木斯二路店3月10日经营的该批次香蕉销售了4.592公斤,剩余的香蕉用于抽检,违法所得为39.4元。市北区利群便利佳木斯二路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40号。

  市北区利群便利佳木斯二路店经营的香蕉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市市北区珊珊乐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市市北区珊珊乐小吃店3月14日经营的该批次辣椒共购进5斤,当事人称该批辣椒除抽检用了4.8斤,其余0.2斤全部用于制作员工餐,员工餐不额外收费,据当事人供述涉案辣椒并未制作成菜品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市北区珊珊乐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02号。

  青岛市市北区珊珊乐小吃店经营的辣椒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从抚顺路批发市场的摊位购进,共购买2.5kg,金额3元/kg,货值金额7.5元。经去根去烂叶,剩余2.2kg全部被抽检。当事人采购时通过现金支付未索要小票,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了3月13日当天的《青岛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检测中心 农残检测结果》,登记了进货记录本。因当事人所购芹菜当日全部被抽检,没有对外售卖,故无违法所得。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1、警告;2、罚款5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238号。

  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向市北区优食客创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市北区兴乐兴西仲一路超市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从即墨大信批发市场购进,共购买10kg,进价5.4元/kg,货值金额54元。除去损耗共售出8.562kg,售价9.2元/kg,金额77.9元,其中检测公司抽取样品2.038kg,金额18.7元,计算销售额共59.2元。当事人采购时通过现金支付,进货小票已遗失,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不合格批次沃柑的合格证明,未登记进货记录本。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了退款公告,对已售不合格沃柑全部通过微信退款,故无违法所得。市北区兴乐兴西仲一路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1、警告;2、罚款5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11号。

  市北区兴乐兴西仲一路超市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向青岛约惠食光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青岛约惠食光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不合格批次的鸡蛋是从城阳区福士多生鲜超市购进,进货量2.917公斤,进货价格是10.18元/ kg,货值共29.7元,检测公司抽取样品2kg,金额共20.36元。经去根去烂叶,剩余2.2kg全部被抽检。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小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食品进货台账、供货商城阳区福士多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者威海振威禽畜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证。因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批次鸡蛋作为员工餐食用未对外售卖,故无违法所得。青岛约惠食光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另本案中供货商城阳区福士多生鲜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线索已移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3〕312号。

  青岛约惠食光餐饮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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